司法案例肺癌手术中器械故障致患者出血死亡

2024/9/1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年4月28医院进行胸腔镜下左肺下叶切除术+纵膈淋巴结切除术,手术过程中,因血管末端未钉合导致大出血,王某某因失血性休克、多脏器功能衰竭于年4月29日去世。住院期间共花费.56元,其中个人支付.72元。

原告亲属王某某(男,出生于年1月6日)于年4月20日因左肺恶性肿瘤进入被告处住院手术治疗。当时患者体征正常,神志清楚。入院后于年4月28日上午11时许进入手术室进行手术,于当日下午15时许做完手术并转入ICU病房。

于年4月29日上午10时医生宣布患者死亡。期间家属一直未能与患者见面,无法接受亲人突然离世,给原告及亲人造成很大的伤害。原告认为因被告手术准备不充分、手术中存在失误导致此事件发生。

被告的医疗不存在过错,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1.医疗费.72元;

2.住院伙食补助费元(50元/天×9天);

3.护理费:.35元(96.15元/天×1人×9天);

4.死亡赔偿金元(年x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17年);

5.丧葬费.5元;

6.交通费酌定元;

7.精神损害抚慰金00元。

8.以上共计.57元。

1、医疗费应当按照原告方实际支付的数额计算,原告要求将医疗统筹报销部分计算在内不予支持。

2、原告未能举证证明护理人员的职业和收入情况,也未举证证明由2人护理的必要性,护理费本院根据护理人员的户籍情况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即96.15元/天,人数为1人。

3、丧葬费数额应为元(年度x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元÷2),原告在赔偿明细中主张.5元,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予以确认。

4、虽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发生在医疗事故之前,但是由于被告的原因造成王某某去世,使得原告方的该部分付出毁于一旦,因此应当由被告赔偿。

1.被告在手术记录中载明“通过直线切割闭合器,击发后松开即刻出现大出血,一下子出血量约1ml,紧急延长切口,快速钳夹止血,发现血管断段未钉合,查看钉仓未发现仓钉钉合迹象(与前次血管闭合器钉仓),重新给予结扎,缝扎”;

2.被告在质证时和追加被告申请书中均陈述王某某大出血是医疗器械存在故障原因,而被告即是医疗器械的所有人;

3.被告一直陈述其医护人员的措施符合诊疗规范,既未主张也未举证证明事故的发生是王某某的过错。因此,本院认定被告在对王某某进行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并导致其去世,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损失。

4、被告自认事故的发生是医疗器械存在故障原因造成的,根据民法典即便是医疗器械原因造成王某某去世,原告向被告请求赔偿符合法律规定。

5、被告申请追加xyd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和qs医疗器材有限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没有依据,该两公司不是本案必要共同被告,况且原告明确表示不同意追加为共同被告,本院对于被告的申请不予准许。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法院判决,被告x市x医院向原告赔偿损失.5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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