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保险不看条款,等于买了砂纸去擦S手把

2024/9/22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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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的诸多险种中,重疾险可以称得上是相对来说最复杂的一个险种,重疾险又是保险公司的兵家必争之地,市场竞争激烈,年年都有新的爆款。其条款之复杂,让每个从业人员和客户都头疼不已。不夸张,10个消费者里9个不懂怎么看条款,甚至10个从业人员里6个不懂怎么看重疾险条款。而且不看也不行,毕竟消费者每年要花大几千,出险怎么赔、赔什么病、有什么要求,都在纸里了。可打开合同强行看,又仿佛在读天书。分开看每个字都认识,连起来一读就不知道说的是个啥了。想要挑选一款好的重疾险,别人说的不知道该不该相信,自己又看不懂条款,市面上产品又太多,基本上是无从下手。你和重疾险之间,就差读懂一份保险合同了。古人云“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说那么多哪款产品好,不如让你自己看懂哪款产品好。于是,作为看过上百份重疾条款的保险行业从业者,我特意从网上下载了一份重疾险条款,标红了所有重点,手把手,一条一条的带你看懂重疾险条款。希望能够给得大家带来帮助。这部分讲什么?这部分一般出现在合同的内容的开头,也是最容易理解的一部分,看到这部分,只需注意红线标注的几个数字即可,注意保单的年龄都是以周岁计算的。比如,小王是年10月1日出生的,那么在年9月30日投保就算19周岁。投保年龄指的这份保单只承保在这个年龄区间的人,比如我截图的这份保单,允许投保的年龄为28天-50周岁,51周岁就买不了这份保险了。如果年龄填错了怎么办呢?后续条款有说明:如果因为年龄填写错误导致多/少交保费的情况,一般遵循“多退少补”原则;如果出险了就按比例赔付。但是如果实际年龄超出了投保的限制,会解除合同并只退还现金价值。比如某保险投保限制年龄为28天-50周岁,老王今年51周岁,但弄错了年龄,以50周岁的年龄投保了这份保险,那么保险公司发现后是有权利解除合同,而且不退还保费只退还现金价值的。而保险期间指的是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比如我举例的这份重疾险保单,就可以选择投保至70周岁或者终身。对于保险区间,按自己的情况选择,预算足够的,可以选择保至终身,一般也不建议低于七十岁。这部分讲什么?这是重疾险的责任,也是理解难度最高的一部分;1、等待期1)等待期是什么?等待期是就是合同生效后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的一段时间,等待期内出险,保险公司基本上是不赔的。这是保险公司为了防止消费者带病投保,用来规避风险的一种手段。2)条款潜在“坑点”i)等待期过长。既然等待期内患病不赔,那么等待当然是越短越好。所以拿到合同,需注意等待期有多少天(红线标注部分),比如我的这份保单等待期为天。大部分重疾险的等待期都差不多在90-天,在这个范围内最好。ii)等待期内出现(未确诊),不赔。有些重疾险条款的等待期责任里有这么一条:什么意思呢?就是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已经发生某种疾病、状或者病理,但还没有确诊,一直延续到等待期后再确诊的,保险公司不赔。像是这种条款就一直存在争议,你不能够说等待期内一直咳嗽,等待期后确诊肺癌,就必须说是因为等待期内就患有肺癌才咳嗽。医院的医师都表明,想要确定两种疾病的“关联性”需要多项指标,同时也需要丰富的经验,并不是那么容易判断出来的。那么保险公司又有什么依据如此判断呢?所以看到等待期责任时,也要留意是否有类似条款,需要想清楚其中的逻辑。但是等待期本身很短,对于重疾险动辄几十年的漫长保障周期来说,其实重要性不算很高。所以这些“坑点”也可以忽略。2、重疾责任1)重疾责任是什么?重疾责任是重疾险的核心,它是指被保险人首次患上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比如恶性肿瘤、急性心梗等),保险公司会赔付约定的保额。目前市场上的主流产品保障的重疾数量一般在种到种之间,但核心还是《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所定义的25种疾病。重大疾病保险金就是这份保单的基本保额。有些保险公司会有一些额外的赔付(红线标注部分),比如这份保单,未满60周岁确诊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会赔付基本保额的%,也就是说,假如这份保险买了50万的保额,万一60岁之前出险了,将会得到80万的保险金。这份附加的赔付是非常有用的,毕竟多赔的是实实在在的钱,所以这也是判断一份重疾险好不好的条件之一。2)条款潜在“坑点”:i)“初次发生”和“初次确诊”。重疾险责任的前两行,一般会有“初次患”或“初次发生”或“初次确诊”等字眼,看上去都差不多,但其实不同的词的释意也大不相同。比如:初次患:须同时满足(1)被保险人自出生后初次出现重大疾病之症状体征;(2)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初次出现重大疾病之症状体征并被确诊患该重大疾病;(3)该重大疾病之症状体征符合本合同的定义;初次发生(解释版本一):指被保险人自出生之日起初次出现与本合同所界定疾病相关的症状或体征,而该症状或体征已足以引起医院寻求医疗检查,且符合以下任一情形的:(1)在其后发展并被诊断为本合同所界定的疾病;(2)被诊断为本合同所界定的疾病。初次发生(解释版本二):指被保险人自出医院确诊患有某种疾病,而不是指自本合同生效、医院确诊患有某种疾病。首次患:须同时满足(1)被保险人自出生后初次出现重大疾病之症状体征;(2)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初次出现重大疾病之症状体征并被确诊患该重大疾病;(3)该重大疾病之症状体征符合本合同的定义;首次发病或初次罹患:指被保险人出现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或末期疾病状态的前兆或者异常的身体状况,且已经显现足以使一般人引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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