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案例回顾因肺癌行手术治疗,患者术
2024/9/8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次年10月15日8:47吴某因体检发现右肺下叶医院就诊,入院时生命体征平稳,入院诊断:右肺下叶肺癌、垂体瘤、糖尿病、高血压。年10月22日16:00,在全麻下实施胸腔镜下右肺下叶切除术淋巴结廓清术,术中冰冻病理回报:肺癌。
术后回病房过程中,患者呼吸不畅送入病房抢救。抢救记录显示:17:42返回普通病房,17:43患者出现意识不清,呼吸停止,心电显示室性逸波,抢救无效,18:43宣布临床死亡。死亡诊断:右肺下叶癌、呼吸骤停、心脏骤停、垂体瘤、糖尿病、高血压。
原告申请x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因在调解过程中不接受调解,调解委员会于年3月5日作出案件调解终结通知书,终止本案调解工作。
根据x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本案经人民法院组织鉴定,应按照轻微责任承担赔偿。
年12月5日尸检结果:根据尸检所见及相关鉴定材料,死者吴某因冠心病急性心肌梗死伴破裂急性心包填塞死亡。
年1月19日司法鉴定意见:x医院的过错属轻微原因。
年12月10日医学会鉴定意见: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1、关于张某主张医疗费。本院核实票据金额为.6元,故对该费用予以支持。
2、关于张某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元一节,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标准参照x省公务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每人每天元计算,住院累计7天,故本院对住院伙食补助费元予以支持,对过高主张部分不予支持。
3、关于张某主张吴某住院期间护理费.48元一节,吴某住院期间根据医嘱记载护理二级,护理7天,应以每天1人次计算,住院期间的医院负责。护理费应为.06元/天×7天=.42元,故本院对护理费.42元的主张予以支持,对过高主张部分不予支持。
4、关于张某主张死亡赔偿金元一节,死亡赔偿金应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计算,张某的母亲吴某年4月6日出生,城镇户口,病逝时年满63周岁,故死亡赔偿金应计算为元/年×17年=元,故对张某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5、关于张某主张丧葬费元一节,依照x省年度居民丧葬费为元,故本院对该主张予以支持。
6、关于张某主张精神损失费元一节,本院对该主张予以支持。
本院以x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作为本案的赔偿依据,鉴于张某的母亲吴某已死亡,故对张某的损失,本院酌定x医院按15%比例赔偿为宜。
原告应得医药费.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元、护理费.42元、死亡赔偿金元、丧葬费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元,合计.02元。x医院承担轻微责任,张某应得.02元×15%=.2元。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判决,x医院给付原告.2元。